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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學術論文中存在兩位通訊作者時,第一與第二通訊作者的界定需遵循學術慣例、貢獻程度及期刊規范,具體區分規則如下:

一、以署名順序為基礎依據
學術領域普遍以署名位置作為通訊作者排序的核心參考,署名靠前的通訊作者自動被認定為第一通訊作者。例如,若兩位通訊作者分別位列作者名單的第三位與第五位,則第三位署名者即為第一通訊作者,第五位為第二通訊作者,這一規則在國內外期刊中均具有廣泛共識。
二、以貢獻程度為核心標準
從學術貢獻本質來看,第一通訊作者通常在研究的關鍵環節承擔主導作用,包括研究方案的創新性設計、核心實驗的指導與把控、論文整體框架的搭建及內容審核等。若兩位通訊作者在研究全流程中貢獻均等,可標注為“共同通訊作者”;但在職稱評審、成果認定等實際場景中,多數機構仍會優先認可署名順序在前的通訊作者。
三、以規范標注為重要支撐
通訊作者通常通過特定符號(如“*”“#”等)在作者名單中標識,論文腳注需明確說明符號對應的作者身份及職責。若兩位通訊作者貢獻有別,腳注中可分別闡述各自負責的研究環節(如“*為第一通訊作者,負責研究設計與論文修訂;#為第二通訊作者,負責數據驗證與成果轉化”);若確認為共同通訊作者,則需標注“co-corresponding authors”,清晰傳遞貢獻均等的信息。
四、以期刊要求為剛性約束
不同期刊對通訊作者的數量及排序有明確規定:部分期刊支持并列通訊作者標注,部分則限定僅能有一位通訊作者,還有期刊要求補充通訊作者貢獻說明。研究者在投稿前必須仔細研讀目標期刊的“作者指南”,確保通訊作者的標注方式符合期刊規范,避免因格式問題影響稿件審核。
五、需重點關注的學術注意事項
成果認定需契合單位政策:多數高校、科研機構在職稱評定、科研績效核算中,僅將第一通訊作者納入有效成果,第二通訊作者常不被認可,研究者需提前查閱本單位的成果認定文件。
合作前期明確權責分工:多通訊作者合作時,應在研究啟動階段協商確定貢獻邊界與署名順序,形成書面共識,避免后續因排序問題產生爭議。
嚴守學術誠信底線:通訊作者署名必須與實際貢獻匹配,嚴禁“掛名通訊”“榮譽通訊”等學術不端行為,確保署名的真實性與嚴肅性。